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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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旻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旻盟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江旻盟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12月9日判決(99年度竹簡字第788號),處罰金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於100年1月12日確定。查該受刑人經囑託本署代為執行保護管束,經本署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規定情節重大,且上開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未履行40小時之義務勞務,情節重大,爰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本署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3698號全卷,查知受刑人江旻盟確因犯竊盜罪被判處上開刑期並諭知附條件之緩刑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且受刑人未敘明其未到案之理由,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規定,並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負擔,認情節重大,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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