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智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毒偵字第3053號、100年度聲沒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貳肆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陸參伍公克、零點壹參柒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智宏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毒偵字第30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92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1635公克、0.1370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90800184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參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經查,被告王智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因被告於民國99年8月29日死亡,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3053號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該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在卷可稽。而前揭案件扣案物品確各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92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635公克、0.1370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90800184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是本案扣案之海洛因1包、甲基安非他命2包確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綜上,前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