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6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6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六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銀行潮州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0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美商 喬治亞 人壽保險│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儲│九十年一月五日│伍仟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蓄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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