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6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6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六三四號
聲請人東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營│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貳萬叁仟伍佰零捌│TT0一九九五九││││業部 鄭瑛瑛 │業部││元│七││├─┼─────────┼─────────┼───────────┼────────┼────────┼──┤│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營│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貳拾壹萬玖仟叁佰│TT0一九九五九││││業部鄭瑛瑛│業部││壹拾柒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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