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