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九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死亡,有高雄縣岡山鎮戶政事務所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函送之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段,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文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