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小字第17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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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蔡匡漢
被   告  陳彩筠 原名 陳玉琴 .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岡小字第17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
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柒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
務資料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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