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553號原告 賴玉員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已行調解)。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6,662元,其中職業災害醫療費用34,89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其餘1,371,772元部分(計算式:資遣費151,500元+職業災害工資補償210,272元+40個月薪資補償1,010,000元=1,371,7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惟該部分為資遣費及薪資補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4,887元(計算式:14,662-《14,662÷3×2》=4,88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合計為5,887元(計算式:1,000+4,887=5,88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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