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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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533號原告 楊明熹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 律師被告 王盟雲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王霹錦
劉娟 被告 王耀緯
楊坤龍
陳冠霖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世俊
吳靜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6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按:被告 郭育漩 及其法定代理人 曾家鈺 部分,因被告郭育漩經通緝而未結,故僅就上開被告部分移送)。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洪翠芬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