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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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6號原告 郭淑珍 被告 王暐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9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姚念慈法官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