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恕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承祐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所為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35,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6,168元,扣除已繳納1,000元,尚餘515,168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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