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六三號
原告台灣志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雯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