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5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九九號
原告丙○○
送達代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