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85年5、6月間某日起至86年8月13日止犯連續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462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488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前之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官有明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