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79號
原   告  陳勝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李冠緯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 伍佰 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伍
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零 伍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伍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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