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英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玉秀 右上訴人因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二號給付補償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貳拾捌萬叁仟肆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貳佰伍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日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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