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小調字第一四О八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許琇雯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
第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於聲請調解之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
三項之規定,亦有上開條文之準用。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台南縣永康市○○路○○○號之8四樓,有相對人之
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一條第一
項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