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五ОО號
原 告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玖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