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簡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五ОО號
  原   告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玖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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