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五二六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游清淵
被 告 鄉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惠山
右原告與被告鄉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被告遷移不明無
法送達,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業於93.11.25命補正
而逾期未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現住所資料。
二、被告公司之營業登記證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