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簡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五二六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游清淵
  被   告 鄉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惠山
右原告與被告鄉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被告遷移不明無
法送達,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業於93.11.25命補正
而逾期未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現住所資料。
二、被告公司之營業登記證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