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一七三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李春進
被 告 甲○○
兼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十八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如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