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簡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一七三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李春進
  被   告  甲○○
  兼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十八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如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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