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6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智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0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明智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犯罪事實
一、楊明智於民國110年7月至111年1月間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備隊擔任警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犯罪偵查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明知使用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資訊系統查詢資料時,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應確實輸入實際查詢之用途及內容,竟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時間,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辦公室內,利用值班檯之公務電腦,以其基於警員身分而取得之個人帳號(F2693EE8)、密碼登入「刑案資訊系統」,並在「查詢用途」卷軸欄位點選如附表一所示「查緝查捕逃犯」、「偵辦刑事案件」後,輸入自己之身分證字號以查詢其本人之刑案資料;及在「查詢用途」卷軸欄位點選如附表二所示「查緝查捕逃犯」後,輸入「 王鎮昱 」之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查詢王鎮昱之刑案資料,而前開如附表一、二所示「查詢用途」、「查詢內容」欄所示之不實查詢事由、內容之電磁紀錄,留存在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電腦之主機記憶體中,足生損害於內政部警政署對警政知識聯網管理之正確性。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函知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清查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發現楊明智查詢條件不實,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本案以下所引用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供述證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6頁),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未爭執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復經本院審認該等證據之作成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參酌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意旨,亦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54頁),核與證人王鎮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相符(見偵卷第26-27頁、第30頁、第73-74頁),並有警員之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1年4月29日中市警督字第1110033610號函、内政部警政署111年4月27日警署督字第1110096055號函、員警警政日誌、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整合性業務管理系統及內政部警政署知識聯網-示意圖、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查詢流程翻拍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5-16頁、第37-39頁、第41-47頁、第49-54頁、第57-59頁、第61-63頁、第83-87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文書兼具傳達思想與證明各種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功能,其正確性與真實性為公眾信賴之所繫,攸關社會公共信用之維護,刑法因而設有偽造文書罪章,以防杜文書作偽,故刑法偽造文書罪所規範之文書,須具有體性、持久性、文字性、意思性及名義性之文書特徵。舉凡以視覺感官可見之方法,記載於物體上,得存續達相當期間,用以表達一定意思、觀念之文字或其他足以代替文字而具可讀性之符號,並得依其內容、形跡、文體,判斷其制作人者,均屬之。惟文書載體隨科技演進而多樣化,儲存於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之意思、觀念表達,固不似附麗於一般物體上之傳統文書具直接之可視性,然猶可隨時藉諸機器或電腦處理予以重現,為週全社會公共信用維護之網絡,刑法第220條第2項爰規定「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其所明文列舉準用文書規定之準文書,雖僅「聲音、影像或符號」,而不及於文字,然符號經使用於系統地記錄語言時,即成為文字,文字既是用以記錄語言的符號,自係符號之一種。從而,將儲存於電磁紀錄,藉由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文字,若具備上開文書之特徵,自屬該規定之準文書,而應受刑法偽造文書罪之規範。又刑法所稱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故公務員從事公務時,在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均屬之,不因其文書之用途係對內或對外而有不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9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65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擔任警員長達34年,經被告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49頁),對於利用其因警員身分所取得之帳號、密碼登入內政部警政資訊系統查詢刑案資料,於「查詢用途」卷軸欄位需點選實際欲查詢之原因,且於「查詢內容」欄位亦應輸入實際待查之資料等情,不可諉為不知;而被告以其帳號、密碼登入使用「刑案資訊系統」時,在「查詢用途」欄位選擇之查詢事由,係表示被告經授權使用並具有符合「刑案資訊系統」所定查詢事由之事實,並得為內政部警政署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查核「刑案資訊系統」之使用者是否遵循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資訊安全實施規定之依據,依上開說明,被告以其帳號、密碼登入「刑案資訊系統」,並於「查詢內容」欄內輸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磁紀錄,自屬具有有體性、持久性、文字性、意思性及名義性之準文書。而被告係以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連網之刑案資訊系統查詢輸入自身之身分證字號及同事「王鎮昱」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以查詢刑案資料,被告明知其自身及同事「王鎮昱」均非「查緝查捕逃犯」或「偵辦刑事案件」需要,仍輸入該等不實事由,而使該不實事由之電磁紀錄留存在內政部警政署之主機記憶體,自足生損害於內政部警政署對「刑案資訊系統」管理之正確性,而構成公務員將明知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準公文書之要件。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
二、被告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輸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事項,係基於單一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均侵害同一法益,其各行為間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三、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又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所為上開犯行雖屬可議,惟被告為本案犯行之主要動機係欲了解自身之刑事案件偵辦狀況,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53頁),且被告本案於「刑案資訊系統」登輸不實查詢用途、內容所生之損害尚非重大(大多數均係查詢自己之刑事案件資料),而王鎮昱亦稱對其未造成損害,不予提告等語(見偵卷第74頁),本院因認如就被告本案犯行,量處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之最低度刑期,仍嫌過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被告本案之犯罪行為尚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警察人員,明知其擁有國家公權力得以查詢個人刑事案件紀錄,竟以刑案資訊系統查詢己身及同事「王鎮昱」之刑案資料,足以生損害於內政部警政署對刑案資訊系統管理之正確性,其行為實不足取;衡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尚知悔悟,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本案犯罪情節並非重大而無可彌補,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53頁)、被告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第59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劉育綾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查詢時間查詢系統查詢用途查詢內容1110年7月28日23時37分42秒刑事資訊系統查緝查捕逃犯輸入本人身分證號查詢被告本人刑案資料2110年7月28日23時37分47秒同上同上同上3110年7月28日23時42分56秒同上偵辦刑事案件同上4110年7月28日23時42分59秒同上同上同上5110年10月17日18時24分55秒同上查緝查捕逃犯同上6110年10月17日18時24分57秒同上同上同上7110年10月26日15時39分34秒同上同上同上8110年10月26日15時39分39秒同上同上同上9110年10月30日12時28分45秒同上同上同上10110年10月30日12時28分51秒同上同上同上11110年11月8日14時51分49秒同上同上同上12110年11月8日14時51分54秒同上同上同上13110年11月16日22時6分50秒同上同上同上14110年11月16日22時6分56秒同上同上同上15110年11月19日6時55分1秒同上同上同上16110年11月19日6時55分5秒同上同上同上17110年11月20日4時19分8秒同上同上同上18110年11月20日4時19分16秒同上同上同上19110年11月21日21時52分27秒同上同上同上20110年11月21日21時52分32秒同上同上同上21110年11月22日20時15分31秒同上同上同上22110年11月22日20時15分35秒同上同上同上23110年11月23日22時5分24秒同上同上同上24110年11月23日22時5分27秒同上同上同上25110年11月27日4時11分25秒同上同上同上26110年11月27日4時11分28秒同上同上同上27110年11月28日16時47分7秒同上同上同上28110年11月28日16時47分11秒同上同上同上29110年11月29日21時50分34秒同上同上同上30110年11月29日21時50分38秒同上同上同上31110年11月30日22時2分18秒同上同上同上32110年11月30日22時2分24秒同上同上同上33110年12月3日6時44分4秒同上同上同上34110年12月3日6時44分7秒同上同上同上35110年12月3日19時23分39秒同上同上同上36110年12月3日19時23分42秒同上同上同上37110年12月5日0時14分12秒同上同上同上38110年12月4日0時14分16秒同上同上同上39110年12月9日6時52分17秒同上同上同上40110年12月9日6時52分20秒同上同上同上41110年12月10日4時14分52秒同上同上同上42110年12月10日4時14分55秒同上同上同上43110年12月11日3時41分9秒同上同上同上44110年12月11日3時41分15秒同上同上同上45110年12月12日18時10分14秒同上同上同上46110年12月12日18時10分17秒同上同上同上47110年12月13日20時23分6秒同上同上同上48110年12月13日20時23分10秒同上同上同上49110年12月17日4時19分15秒同上同上同上50110年12月17日4時19分19秒同上同上同上51110年12月17日20時4分42秒同上同上同上52110年12月17日20時4分45秒同上同上同上53110年12月19日18時13分58秒同上同上同上54110年12月20日22時19分35秒同上同上同上55110年12月20日22時19分38秒同上同上同上56110年12月23日14時12分18秒同上同上同上57110年12月23日14時12分21秒同上同上同上58110年12月24日14時16分26秒同上同上同上59110年12月24日14時16分31秒同上同上同上60110年12月26日8時21分18秒同上同上同上61110年12月26日8時21分21秒同上同上同上62110年12月27日5時46分43秒同上同上同上63110年12月27日5時46分49秒同上同上同上64111年1月3日6時52分46秒同上同上同上65111年1月3日6時52分49秒同上同上同上66111年1月10日5時40分52秒同上同上同上67111年1月10日5時40分56秒同上同上同上68111年1月11日23時30分39秒同上同上同上69111年1月11日23時30分43秒同上同上同上70111年1月13日19時13分16秒同上同上同上71111年1月13日19時13分19秒同上同上同上72111年1月17日4時8分8秒同上同上同上73111年1月23日13時36分25秒同上同上同上74111年1月23日13時36分29秒同上同上同上75111年1月24日19時43分40秒同上同上同上76111年1月24日19時43分43秒同上同上同上77111年1月26日1時36分26秒同上同上同上78111年1月26日1時36分30秒同上同上同上79111年1月26日19時12分24秒同上同上同上80111年1月26日19時12分26秒同上同上同上81111年1月29日16時38分48秒同上同上同上82111年1月29日16時38分51秒同上同上同上83111年2月1日1時45分15秒同上同上同上84111年2月1日1時45分21秒同上同上同上85111年2月6日23時31分30秒同上同上同上86111年2月6日23時31分34秒同上同上同上87111年3月26日15時56分7秒同上同上同上88111年3月26日15時56分11秒同上同上同上89111年3月26日15時58分5秒同上同上同上90111年3月26日15時58分9秒同上同上同上91111年3月26日16時7分44秒同上同上同上92111年3月26日16時7分46秒同上同上同上93111年3月26日16時28分58秒同上同上同上94111年3月26日16時29分10秒同上同上同上95111年3月26日16時31分44秒同上同上同上96111年3月26日17時24分26秒同上同上同上附表二:
編號查詢時間查詢系統查詢用途查詢內容1110年12月20日22時25分3秒刑事資訊系統查緝查捕逃犯輸入王鎮昱姓名查詢王鎮昱之刑案資料2110年12月20日22時25分6秒同上同上輸入王鎮昱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查詢王鎮昱之刑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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