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676號聲請人 黃柏硯 法定代理人 黃紫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聶憲 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黃宏國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黃宏國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四、請查明有無為遺產分割,如無,請以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