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4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45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玥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33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玥蓁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更正、補充所述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所載「102年5月12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2年6月9日假釋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更正為「102年5月1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所載「臺北地方法院」更正為「新北地方法院」。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13至14行所載「橋中二街」更正為「僑中二街」。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賴玥蓁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處遇程序,並多次經法院論罪科刑,仍不知悔改,竟仍再次漠視法令禁制施用毒品,不惟戕害自身健康,對社會風氣亦足生重大影響,顯無戒除毒癮惡習之決心,殊非可取;惟考量施用毒品者均具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應側重以醫學治療、心理矯治處理為宜,又兼衡其素行、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3329號被告賴玥蓁女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玥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執行觀察勒戒後,甫於民國89年1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詎於5年內,即再犯施用毒品案件,再經依法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甫於91年6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詎未戒除毒癮,復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10月確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12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2年6月9日假釋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562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700號、105年度審易字第53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7月確定,該等案件接續執行,於106年11月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7年7月7日保護管束期滿)。詎賴玥蓁猶不知戒絕毒癮,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3月25日17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0號住所內,以點火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3月26日10時16分許,經本署觀護人室採尿送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室報告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玥蓁坦承不諱,本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檢察官吳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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