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4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45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2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美玲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補充所述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所載「陳美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後應補充「基於竊盜之犯意」。
㈡、證據補充記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乙份(見速偵字第2118號卷第15至17頁)」。
㈢、附表編號5所載「CK女用內褲3人組」更正為「CK女用內褲
3入組」。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及所竊財物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被告所竊得聲請書附表所載之物品,價值共計新臺幣1萬4344元,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可據(見速偵字第2118號卷第19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耿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2118號被告陳美玲女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6樓居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美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07年6月20日1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好市多賣場」內,徒手竊取店員 陳柏銓 管領、商場內所陳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值共新臺幣1萬4344元,已發還),並將上開商品放入其所隨身攜帶之背包內竊取得手。嗣陳美玲經過收銀臺未結帳後欲離去之際,經賣場人員發現將其攔下,並報警將其當場逮捕。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美玲供承不諱,核與證人陳柏銓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及照片15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檢察官郭耿誠附表┌──┬───────────────┬─────┐│編號│品名│數量│├──┼───────────────┼─────┤│1│LGM400DSK手機│1支│├──┼───────────────┼─────┤│2│華盛頓櫻桃│1盒│├──┼───────────────┼─────┤│3│莓果杏仁營養棒│1包│├──┼───────────────┼─────┤│4│ 老協珍 熬雞精│1盒│├──┼───────────────┼─────┤│5│CK女用內褲3人組│1盒│├──┼───────────────┼─────┤│6│CK內褲│1組│├──┼───────────────┼─────┤│7│WEARFIRST男短褲│1件│├──┼───────────────┼─────┤│8│金門58%高梁酒│1罐│├──┼───────────────┼─────┤│9│綜合纖脆燕麥棒│1包│├──┼───────────────┼─────┤│10│綜合燕麥棒40入│1包│├──┼───────────────┼─────┤│11│HAVAIANAS女拖鞋│1雙│├──┼───────────────┼─────┤│12│SUPERDRY男短褲│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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