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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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念芳上列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念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念芳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4年11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
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其於104年11月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2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3917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7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7月1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星年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