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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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張智 傑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何伊羚┌──────────────────────────────────────────────────────┐│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 豐之田 工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龜山分│105年9月20日│37,230元│FD四九九九八八│張智││1│公司│行│││二│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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