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再聲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8號抗告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翁銓懋 間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108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