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73號聲請人 張黃若蓁
黃秋萍 黃登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黃陳阿梅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以其向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通知相對人優先承買之信函,遭郵務人員以招領逾期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信函及退回信封正本為證,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信函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系爭存證信函經付郵向相對人戶籍地址「臺南市○○區○○街○○號之1號六樓之2」寄送後,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然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訪查結果,警局表示「經前往查訪大門緊閉,信箱信件廣告未收取,未會晤黃陳阿梅」,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109年2月24日南市警佳偵字第1090077343號函在卷可稽。因相對人「招領逾期」之原因甚多,一時未在住居或暫至他處未回,均有可能,且本件無證據證明相對人已遷移他處致住居所不明,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秦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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