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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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33號上訴人即被告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天郁營造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 上訴人即被告 馮瀚鋒
上三人共同被上訴人即原告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認,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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