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5號聲請人 許文龍 代理人 林美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本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南市政府於民國57年11月29日許可設立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
3冊、第7頁、第62號)。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4屆第4次會議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認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事件之利害關係人,先予敘明。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係為符財團法人法之規定,與財團法人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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