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原告即上訴人嘉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舜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清文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2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五法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