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0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五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七月底某日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年八月中旬某日至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分別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並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前揭事實,有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判決正本、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足信無誤,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應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相符,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蘇錦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家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