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孫正華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