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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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