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338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凱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肆佰壹拾陸萬陸仟玖佰
零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拾柒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柒萬伍仟陸佰玖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被告還款明細查詢或帳卡,及提出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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