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29號原告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