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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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136號聲請人 嚴裘麗 非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失蹤人 張蓓蒂 最後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張蓓蒂(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失蹤前設籍:屏東縣中區居仁里3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
路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之母嚴 張玉梅 (原名張玉梅)於民國111
年5月21日死亡,聲請人前辦理繼承登記時,始知嚴張玉梅另育有一女即失蹤人張蓓蒂。又依失蹤人戶籍資料可知,失蹤人於38年8月31日隨母張玉梅自上海入境臺灣,於臺北縣○○鎮○○里00鄰○○街00號初設戶籍,41年10月27日由張玉梅辦理遷出屏東縣中區居仁里3鄰,惟查無失蹤人遷入屏東縣該址或遷入其他縣市之戶籍資料;另內政部移民署亦查無失蹤人之入出境資料。嗣張玉梅於41年11月1日遷入臺北市城中區容文里2鄰之 嚴仲誠 戶內,後輾轉遷徙迄至111年5月21日死亡而除籍,期間皆無失蹤人隨同遷徙之戶籍資料,足認失蹤人於41年10月27日遷出戶籍後,再無失蹤人之戶籍遷徙、入出境資料等生存活動。為此,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56條,聲請失蹤人死亡等語。
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
之宣告。失蹤人為7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5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71年1月4日修正公布(72年1月1日施行)前之民法第8條、第9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亦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三重戶政事
務所111年11月7日新北重戶字第1115781682號函影本、失蹤人戶籍資料、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11年10月27日松山補字001899號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1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戶籍資料,據新北市○○○○○○○○○○○○○○○○設○○○○○里00鄰○○街00號戶長張玉梅戶內,依該戶籍登記簿記載,渠於41年10月27日遷出屏東縣中區居仁里3鄰,惟查詢戶籍數位化系統,查無張蓓蒂遷出本轄後戶籍資料等語,有該所111年12月21日新北重戶字第1115783091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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