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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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9號上訴人即被告 孫劍芳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2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年4月2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