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忠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忠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忠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2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7月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0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月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574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文書。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鍾雅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