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8342號債權人 吳敏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承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許承兆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因附件證物所示之投保
單位名稱為陽光小鎮有限公司,債務人若為陽光小鎮有限公司,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