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家訴字第380號原告 林永昌 原告 林裕淩 原告 陳長清 原告 林再欽 原告 林秀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玉萍 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被告 林再旺 承受訴訟人 林裕照 承受訴訟人 林津富 (即 林裕世 )承受訴訟人 林裕理 被告 林張甜 被告 林永煌 被告 林永政 被告 林永國 被告 林裕惠 被告 林淑玲 被告 林淑禎 被告 陳長平 被告陳長榮
樓被告 張陳若嫦
28弄6號被告 陳惠如 被告 李成毅 訴訟代理人 蔡冠瑛 被告 李成龍 被告 鄭錕崇 被告 謝効璟 兼上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謝効谷 被告 盧健安 被告 盧如村 被告 盧益村 被告 盧建鈺 被告 江林淑完 承受訴訟人 江明輝 承受訴訟人 江明浩 承受訴訟人 江明鴻 承受訴訟人 江碧華 承受訴訟人 江碧齡 承受訴訟人 江碧眞 被告 施義煌 被告 施培謙 被告 施瓊華 被告 施燕媚
U.S.A(TEL:0000000000)
2Littleton,Co80123U.S.A被告 林雲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宣示判決,惟就被告林再旺於訴訟中死亡,其繼承人林裕照、林津富(即林裕世)、林裕理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曾併請前揭繼承人為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部分判決有脫漏,本院依聲請及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林再旺之承受訴訟人林裕照、林津富(即林裕世)、林裕理應就被告林再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
二、查本件兩造為被繼承人 林施阿玉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林施阿玉民國六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即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地目田、面積一七二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而系爭不動產業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辦理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因被繼承人林施阿玉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亦未以契約禁止分割遺產,兩造迄今仍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請求按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嗣經本院於一百年十二月九日判決「被繼承人林施阿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其分割方法按原告與被告如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惟前揭被告林再旺已於訴訟中之一百年六月二日死亡,因承受訴訟人即被告林裕照、林津富(即林裕世)、林裕理均住居日本國,未有人知悉行蹤,經本院函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協助送達,均因地址不全遭退件,致原告無法辦理本案分割。原告因而於一百年十月十八日向本院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聲明為「被告林裕照、林津富(即林裕世)、林裕理應就被繼承人林再旺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地目田、面積一七二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辦理繼承登記」部分,原裁判主文、事實及理由均有脫漏,本院認應依聲請並依職權將原判決書中之事實及理由「原告起訴主張」部分補充增述如下:「被告林再旺已於訴訟中一百年六月二日死亡,由其子女林裕照、林津富(即林裕世)、林裕理承受訴訟,應補正辦理繼承登記」等語。原判決書中之判決事實及理由第九頁補充增列第三段如下:「本件被告林再旺於訴訟中之一百年六月二日死亡,因承受訴訟人即被告林裕照、林津富(即林裕世)、林裕理均住居日本國,未有人知悉行蹤,經本院函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協助送達,均因地址不全,原件遭退回在卷,有該司一百年九月十六日條二字第一○○○二○七八四九○號、同司同日條二字第一○○○二○七八四七○號、同司同日條二字第一○○○二○七八四八○號函暨所附退回之訴訟文書在卷可稽。前揭承受訴訟人三人,既不知行蹤,原告自無法就系爭不動產辦理分割,須俟前揭承受訴訟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就系爭不動產辦理分割,未免曠日費時,影響兩造利益,原告請求承受訴訟人即被告林裕照、林津富(即林裕世)、林裕理應就已歿之被告林再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賴淵瀛附表一┌──┬──────────────┬────┬────┐│編號│不動產名稱│面積(㎡)│權利範圍│├──┼──────────────┼────┼────┤│1│臺中市○區○○段○○○○○號│172㎡│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