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665號聲請人 胡順凱 上列聲請人胡順凱因與相對人 賴清森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胡順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所欲請求之本票金額各為何。
二、如欲請求利息,請具狀補正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賴清森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