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81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聲請費,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所欲請
求損害賠償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按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