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黃書璇
       張子寧
       鄒仲庠
被   告  張金峯
       邱素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伯綸
被   告  張金忠
訴訟代理人  張秀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下午四時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付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張金忠應於開庭時提出其於民國97年7月份將其名下土
地出賣之買賣契約及買方匯款或交付價金予被告張金忠之相
關證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明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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