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57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732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   告  李世華  原住新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5日所宣示之
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
「劉嘉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宣示判決筆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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