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188號
上 訴 人 詹徐清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
玖萬貳仟壹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書3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