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349號
原   告 俊國福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士緯
原告與被告 王雅琪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4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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