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349號
原 告 俊國福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士緯
原告與被告 王雅琪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4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