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47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吳清貴
被 告 施承志
施宗霖
施 梁盈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叁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玖仟叁佰陸拾肆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