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178號
原   告  陳彥同
被   告  劉瑞琮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瑞琮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853
元(依原告提出之101年度房屋稅單之稅現值),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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