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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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1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非法重製如附件所示之遊戲光碟共壹佰貳拾壹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000號被告甲○○曾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非法重製之遊戲光碟共121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400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97年8月14日確定,有上開處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件所示之遊戲光碟共121片係非法重製物,亦有被侵害著作及權利相關證件清冊、鑑定書、檢視報告書附卷足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14000號偵查卷第11頁、第13頁、第14頁),又上開扣案之遊戲光碟,確係供犯罪所用,且屬於被告所有,復據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在卷(見同上偵查卷第73頁、第78頁),足認該等遊戲光碟係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就扣案非法重製之遊戲光碟共121片單獨宣告沒收,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附件: